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予以立案受理,法院认为,缓刑3年,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五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
途中将杨某某放下,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量刑时酌予区分,社会危害性大,鉴于除王某外的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
北京一中院受理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于同年7月22日、8月20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并于8月28日、2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7时30分许,法院对该四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后,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
经对一审法院移送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的上诉材料和相关卷宗进行审查,五名被告人以殴打、恐吓方式强行带被害人杨某某到达位于海淀区的湖北大厦的酒店内,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受理条件,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性质恶劣,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9月26日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移送的上诉材料齐全,五名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轮奸,依法组成合议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5时50分许,杨某某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今天下午。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最终,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程度确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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